#律师来帮忙#
重庆一研究生陈某怎么也无法想到自己和父母有天竟会被警察强制拷走,这些电视里才见过的情节竟有天发生在了自己身上?正常投诉民警换来的竟是自己和父母都进局子里了。这到底是合法程序还是黑幕?
【案件回顾】
整个事情的起由,是源自一场很普通的治安纠纷。去年五月,研究生陈某与朋友刘某在宿舍因小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在争吵过程中两人都不服气最后动了手,陈某脸部被刘某用手机砸伤,刘某肩膀、脖子也受了轻微伤。
双方均选择报警处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接警后,民警李某上门进行调查。
第一次调解时,因为陈某脸上的抓伤和砸伤一直在流血,派出所的民警李某就让陈某先去医院处理伤口,于是只有刘某一个人做了笔录。
在李某做了笔录之后的4天,陈某来到派出所来补笔录,但是不巧的是李警官因为处理居民纠纷不在派出所,由另外一名警官给做的笔录。
在笔录后一个多月,陈某和刘某再次来到派出所进行调解。
后来第二次调解,在警察局与民警协商时,当天局子里案件较多,人员纷杂,陈某和刘某又一直调解不成功,双方各执一词。
后面民警李某放大音量不耐烦的对陈某说:“这里是警察局,你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吗,这还轮不到你说话!”
陈某听到这话当场就愤怒的回怼道:“怎么现在警察局里不让民众说话了吗?我作为当事人还没个讲话的权力?”随即二人便当场你一言我一语的争吵起来。
陈某父母见状赶紧拉住了陈某说算了算了,在父母的劝说下,陈某一家人随即把事情办完就回家了。回家之后陈某心中一直有不满情绪,其父母也很不理解怎么现在警察如此不近人情出言不逊,好歹他们一家人在里面一直积极配合警察办案,只是多言了一句却被如此语言攻击。
于是陈某将民警李某的行为在当地警察局官网上进行了投诉,本以为这件事情会最终有个合理的解释。
但令陈某一家没想到的是,五日之后,家里竟来了三个警察,要把陈某带走,说是合法传唤。陈某父母见状心急上头,出面阻拦,可惜阻拦无果,竟被那几名警察用辣椒水和警棍所伤,并以“妨碍公务罪”对其父母采取了强制的刑事措施。
根据五日后的医院就诊记录显示,陈某父亲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左大指掌趾关节扭伤”,陈某母亲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大指扭伤、右足趾踩踏伤”。
最后陈某一家分别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望龙门派出所对陈某的传唤行为违法,对陈某父母使用辣椒、警棍等反复喷射和殴打的行为违法。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审理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分别作出行政判决,确认了望龙门派出所的这两项违法事实。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本案中,民警后一次对陈某的传唤是没有根据的传唤,陈某所涉及的打架事件已早就做好笔录,且传唤时民警也没有出示相关的传唤许可证件,只是出示了其警官证,陈某及其家人可以不遵守。
那么警察涉及非法传唤有罪吗?答案是没有。非法传唤会受到诸如被吊销公职等的处罚,而不是犯罪。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
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非法传唤只是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超出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以不正当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迫害或者其他滥用职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最终值得一提的是,九月份,陈某和李某已就涉及治安案件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顺利达成和解,自行承担各自的医疗费,不再对此事进行追究。
所以派出所的警察并没有合理理由对陈某进行传唤,同时对陈某父母使用暴力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滥用职权罪成立。
小结
警察是民众最为相信的人群之一,是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是本案中派出所民警却利用这样的权力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对警察的公信力是一次严重的损害。所有警察都要在职权范围内合理行使国家和群众赋予的权力。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