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找人顶包
一、警情
2022年5月19日18时50分,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报警人驾车在耿马镇允捧村允冒组到华侨农场道路上发生侧翻,无人受伤,请派员前往处置。”
二、处置
接到指令后,事故值班民警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在勘验过程中发现事故发生地道路宽敞,车辆损坏严重,地面没有任何刹车痕迹,“驾驶员”小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4****1117)毫发无损,该起交通事故疑点重重,事故民警凭着多年办案经验,怀疑该起交通事故存在“顶包”骗保的违法行为,便要求负责该起事故理赔的保险公司暂缓理赔,待交管部门查清真相后再开展理赔工作。
三、排查
随后,办案民警对该事故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调取沿路车辆行车监控视频,发现报警人向110指挥中心报警所称事故发生时间与视频显示车辆发生事故时间有出入。经过缜密侦查,该起事故车辆驾驶员并非小某而是刀某才(男,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4****1018,驾驶证为吊销状态)。
四、真相
5月20日11时30分许,办案民警立即传唤小某、刀某才到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在证据面前,小某和刀某才道出了该起交通事故的真相。
原来,5月19日18时02分许,刀某才在驾驶证为吊销状态的情况下,驾驶证云SHG**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耿马镇允捧村允冒组道路因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侧翻,事故造成云SHG**3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刀某才未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后离开事故现场。因刀某才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获取保险公司理赔,所以通知其朋友小某来顶替、冒充驾驶员,替刀某才“顶包”获取保险公司理赔。刀某才对自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之后离开事故现场并找人“顶包”获取保险理赔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五、处罚来喽
5月23日,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刀某才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1900元,对刀某才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800元。
耿马公安交警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 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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