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涉2亿欧元假债券诈骗案 被判担50%责任(组图)
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就这一判决结果电话采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王主任,王主任表示要“先进行内部核实”;而在判决结果出来前,记者也曾联系兴业银行就此事进行采访,当时兴业银行坚称自己也是被骗者,其他受骗者的损失与兴业银行无关。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项宏峰律师认为,此事暴露出兴业银行在管理和内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应该进行内部自查、追究事件经手员工的责任,否则兴业银行的公信力将蒙上阴影。 涉案银行行长反复确认假债券“真实可靠”
2005年11月,辽宁铁岭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腾公司”)负责人荣玉琳、孙良栋在兴业银行月坛支行租用了一个保管箱,荣、孙二人对银行表示该保管箱内存有一个“装有价值2亿欧元债券的信封”,兴业银行月坛支行据此为犇腾公司出具了盖有银行公章的“安全保管单”。随后,兴业银行月坛支行又为犇腾公司出具了对保管单内容真实性负责的资金《证明》以及授信10-15亿元人民币贷款的《授信情况说明》。
犇腾公司前员工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承认,犇腾公司对外宣称是港商荣玉琳在铁岭投资的公司,注册资金有2980万美元。实际上,犇腾公司仅为一空壳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时实缴0元。而这份《安全保管单》起到了“验资报告”的作用,使得公司的营业执照继续延期,此后年审也顺利过关。
靠着银行出具的这三份证明,犇腾公司片骗取了各方信任及大量资金。犇腾公司先借着在辽宁省铁岭市投资兴建燃料乙醇生产基地的名义,获得了铁岭市政府的青睐。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2004)铁管字第21号文件依据“银行出具(20040001)《安全保管单》的文件”,批给铁岭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00亩建厂用地。
紧接着,犇腾公司以虚假工程合同为诱饵,以签合同、交定金为名在全国各地招摇撞骗,河南、辽宁各省等多家企业纷纷缴纳定金或者为项目开展先期垫资,资金涉及数千万。
期间,铁岭市政府及各家企业也曾怀疑过奔腾公司的资历,并到兴业银行月坛支行对债券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求证,然而兴业银行月坛支行负责人的亲口担保打消了各方疑虑。
如铁岭市政府曾专门派调查组到北京核实犇腾公司资金情况,据当时的调查笔录显示,兴业银行月坛支行原行长尤象都对调查组成员之一铁岭市工商银行分行行长顾新民表示:“银行曾派人到欧洲去核实过,债券肯定是真实的,可靠的,并表示银行已经对铁岭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前期的调查和考察......所以月坛支行授信贷款10-15亿人民币给该项目铁岭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
受骗企业之一、本案原告河南平顶山高压开关公司负责人李世发也证实,自己曾在犇腾公司负责人孙良栋的陪同下,向兴业银行月坛支行原行长尤象都求证,尤象都当时很肯定的说,“银行围绕这2亿欧元债券亲自去欧洲核实过,只是现在还没有到期,(银行)现在正在为犇腾公司办理验资证明和抵押贷款手续。”
2亿欧元债券仅为印刷品 骗子老板“人间蒸发”
据本案原告、河南平顶山高压开关公司负责人李世发讲述,2004年5月,他与犇腾公司总经理孙良栋商谈合作项目时,曾对犇腾公司的资金实力产生怀疑;然而该公司持有“2亿欧元债券”这一事实得到了兴业银行月坛支行的“强力证明”,又有该支行行长尤象都多次的亲口证实,最终李世发与犇腾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支付了50万的项目定金。然而不久后,孙良栋竟然人间蒸发,而此时,河南平顶山高压开关公司及李世发个人,已先后支付给犇腾公司项目定金、借款等总额160余万元,上述款项也均已被从犇腾公司的银行户头上转移。
2007年,李世发就“50万项目定金”的损失部分,向铁岭中级法院起诉犇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合同定金”;铁岭中院判决犇腾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然而当2007年11月6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派人赴兴业银行月坛支行现场勘验“安全保管箱”时,发现曾被犇腾公司反复引述的2亿欧元债券竟然仅为印刷品、没有任何价值。李世发认为,兴业银行月坛支行出具的三份证明给犇腾公司的诈骗行为提供了极大方便,于是将兴业银行月坛支行及犇腾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因河南平顶山高压开关公司及李世发向犇腾公司支付项目定金、借款等,共分三次签订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分三次起诉,前述判决系三次起诉中的一次,案件标的为30.45万元,兴业银行月坛支行承担上述金额50%的赔偿责任。)
银行对骗子“一管到底”有何内幕 涉案行长转任银河基金总经理
此案中,兴业银行月坛支行出具的“安全保管单”成为认定银行责任的关键。
据查,兴业银行月坛支行并不具备开展安全保管单的资质,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的39个支行中,只有甘家口支行具备资质,可以经营和开展保管箱业务。而在辽宁铁岭中级法院的现场询问笔录里,北京月坛支行原行长尤象都也承认荣玉琳、孙良栋的“保管箱在甘家口支行保管”。
辽宁铁岭市银州区法院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作出的判决:被告兴业银行月坛支行在未核实两亿欧元债券的真实性的情况下,违规向荣誉林出具非规范的《安全保管单》,主观上存在过错,为犇腾公司进行民事欺诈提供了条件,与原告公司的款项不能追回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兴业银行月坛支行当事员工的行为可能已经超出了违规层面的问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朱素斌律师指出,银行保管箱业务的法律性质是租赁合同,银行与客户之间仅为合同关系,银行并不占有保管箱物品和知晓保管箱物品内容,更无权提供客户租用保管箱情况证明。即使是由于司法或其它强制性要求,对保管箱采取了“破箱”措施,保管箱内的物品情况也应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证明。
兴业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保管箱业务室提供的《保管箱租用合同》也明确规定:“甲方(银行)应保护乙方(客户)的正当权益,对保管箱所存物品不得登记,保证乙方在保管箱内存放的物品安全保密”;合同还规定,保管箱业务银行不得就任何未经客户授权的和人个人和单位就客户“有关租用保管箱情况提出的任何要求予以任何协助”。
然而,兴业银行月坛支行不仅在不具备办理“保管箱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为犇腾公司出具了“安全保管单”,还在保管单上为“2亿欧元债券”作了“真实、自由、清洁、等值”的不当证明;此后甚至又“配合”犇腾公司,向怀疑犇腾公司资金实力的河南平顶山高压开关公司负责人李世发进一步出具了对保管单内容真实性负责的资金《证明》;还为犇腾公司提供了授信10-15亿元人民币贷款的《授信情况说明》。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资金《证明》是需要投资款项到账后才能出具的,如果款没有到账,银行是绝对不能出具的。出具授信更是要得到上级分行的批准。现在让几个骗子拿着加盖了兴业银行公章的证明到处骗钱,无论是员工个人行为还是银行被骗出具的,都只能说银行内部管理十分混乱。”
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项宏峰律师对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表示:“整个事件非常的离奇,兴业银行月坛支行不仅违规租赁了保管箱,甚至还“一管到底”。银行相关负责人还对受骗企业负责人声称到欧洲、香港验证过债券,而高达15亿元的授信额度更相当于对公众撒谎。这已经不仅仅是业务操作违规可以解释得了,具体的内情兴业银行应该要彻查。”
据了解,时任兴业银行月坛支行行长的尤象都,在犇腾公司“2亿欧元雷曼债券”诈骗案案发后不久便从兴业银行离职,转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2011年,尤象都出任银河基金公司副总经理,目前已升任银河基金公司总经理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