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各个房产类微信群爆发了一条消息:广州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对交易过户的案件,收件时实时查询买卖双方是否有失信情况,如查询到有失信情况的,不会受理收件,请知悉。(失信情况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查询为准)。
随后有人爆出受理回执,证实了这个消息,该政策已经执行了。
消息一出,大家表示无法理解
对此,广州市格林律师事务所张旭锋律师解读:
此举大概是为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才有了这个举措。
至于它的现实意义:
其初衷应该主要是为了防止没有被采取司法措施的不动产(尽管可能数量不多)在被执行人手中转移掉。
但实际上这么做的现实意义非常有限,暂且不说到这个阶段,几乎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都已经被采取司法措施,能够限制的只是极少数的漏网之鱼,意义不大。但是其负面影响却非常大,至少是导致交易不稳定的因素增加,平添市场乱象。所以整体上来讲,我不是很看好这个举措。
如果交易双方因为这个失信导致无法履行交易,又该如何处理呢?
张旭锋律师分析:
具体到这个规定实施之后出现的个案纠纷中 ,孰是孰非要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合同有特别约定按照约定办理。
2.没有约定的是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处理: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领域采用的是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原则。按照这一个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如果是签订合同在先,这个规定颁布在后,导致出卖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我倾向于认为合同应当无代价的解除。
3.如果是这个规定已经发布了,但是出卖人仍然签了合同出售房屋,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则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签订合同在先,这个规定颁布在后,导致出卖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我倾向于认为合同应当无代价的解除”的进一步说明——1.此处的“无代价的解除”是指A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强制完成交易B合同解除的时候可以不适用违约金条款,并不排除损失赔偿;2.交易受阻的情况出现是由出卖方(失信人)一方的原因造成,买受人时无辜的,则签约、履约与终止交易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失信人承担;3.个案裁判中不排除出现对失信人更加不利的裁判结果(即不排除对失信人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那么作为我们普通交易者,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在之前的交易中,都会强调签约需要查询产权,现在多了一条,务必查询双方的征信和失信情况
查询征信网址:https://ipcrs.pbccrc.org.cn/
失信情况查询网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new_index.html
只要此网址上有名的,都会被拒绝办理事务(包括高铁、飞机、星级酒店等)。
对于这个失信人士无法卖房,也有一些争议,比如业主为了挽救自己的失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决定卖房呢,结果发现无法交易,可能会因此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个就是悖论了。那么到底要不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呢?
对于买家则是更多了约束,之前不可以乘坐飞机高铁入住高星级酒店,现在则买房也被受限了,老赖做不得!
什么样的人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呢?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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